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23號原告 劉得利
劉康岑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原告關於起訴範圍所為陳述前後不一,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