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俊穎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8月30日,以擔保債務人 源宏全 工程行(原名宏全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源宏全工程行與第三人 陳益生陳登宏 於101年8月30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
461萬元,到期日為102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聲請人屆期執票提示付款未獲清償,計尚欠1,555,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1月7日、同年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及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務人源宏全工程行、第三人陳益生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第三人陳登宏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573-51│建│00│00│78.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2│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2層加強磚造、│1層,37.38;2層,51.21││全部│││││水路四段493巷4│厝崙段573-51地│住家用樓房│;騎樓,14.70;合計,1│││││││號│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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