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4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芠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㈡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楊芠欣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00000元整,於民國101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5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83662元整,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306808元整,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0470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芠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83662││9月11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楊芠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06808││9月11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芠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83662││9月11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楊芠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306808││9月11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