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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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聲請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上英樹 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黃馨慧 律師 李惠貞 律師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陳適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六年度司司字第五八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司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建字第53號、102年度建字第231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全字第419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