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418號上訴人 王月花 訴訟代理人 蘇盈邦 上訴人 顏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顏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