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林尚儒 律師被告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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