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6號上訴人戊○○
庚○○I○○
號2樓亥○○天○○地○○辛○○己○○午○○
2號T○○卯○○
巷19號上列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F○○、B○○、W○○、申○○、丑○○、戌○○、C○○、D○○、E○○、未○○、S○○、寅○○、巳○○、辰○○、乙○○○、壬○○、R○○、Q○○、A○○、酉○○(承當訴訟人)、子○○、H○○、甲○○、宇○○、玄○○、J○○、U○○、K○○、M○○、L○○、宙○○、O○○、P○○、N○○、癸○○、V○○、黃○○、丙○○、G○○、被上訴人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一百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八千一百三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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