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榮池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1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而僅泛言或單憑當事人自我說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用法不當、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等,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起訴、判決之主要依據是長榮大學尿液檢驗報告為主要證據,也是唯一證據,但檢驗報告是由警察機關送檢、指定之機構檢測,在一連串之過程中,難保無不當之處,況本案無施用毒品之證物扣案,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實有未當,請求重新調查裁判無罪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25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新化區礁坑里蔡厝仔9號房間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各1次之犯行,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坦承不諱,且被告之尿液經送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亦有長榮大學確認報告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確有於上揭時間、地點施用毒品海洛因,事證明確。
㈡、被告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復於同年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8月7日停止戒治出所,同年10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原審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被告又於92、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號、94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可稽。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並經判刑確定,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參照前揭判決意旨,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距離其初犯時已逾5年,然其中既曾因施用毒品,被追訴處罰,即與單純「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已無再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應依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予以追訴、處罰。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至93年8月18日假釋出監。其因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贓物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揭假釋亦經撤銷,接續執行至95年8月25日再度假釋出監,於95年10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其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前開犯罪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原審法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事證明確,且為累犯,因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處被告罪刑,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從形式上予之審查,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並無隻字片語表明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僅因其個人說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揆諸前開說明,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自難認其上訴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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