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典藏人文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先行調解,惟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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