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5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6月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2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9431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