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 林宛蓁 送達代收人 吳秋樵 律師被上訴人 林牧恩
林惠美
林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本訴)、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㈠關於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㈡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財產權而提起反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5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515元(本訴21,844元與反請求73,671元合計),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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