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請人 張明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張青山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號)於111年6月9日死亡,聲請人張明進係被繼承人之三男,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青山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