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楊春灶 被告 許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樹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