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 李春英 被告 李春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被告三哥 李春榮 於109年3月8日過世要處理後事,被告顯已無刑事訴訟法羈押之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著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李春清之姐姐,為被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前開規定得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次查被告李春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偵查及審理中均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又本院於109年4月10日就被告涉犯詐欺案件雖因被告坦承犯行,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被告雖稱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然亦尚未實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且被告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為期日後本案之順利進行或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至聲請人稱因被告三哥過世要處理後事等云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聲請人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