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369號聲請人久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柒佰柒拾伍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