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本次僅因與負責人相處未合,即逞氣竊取公司車輛,實不足取,惟其手段尚稱平和,未造成損失及犯後當日即查獲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1888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11鄰108之1號居新竹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0月27日以92年度竹交簡字第54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萬2000元,同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同年12月24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0日以93年度竹交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94年2月17日判決確定,於94年4月26日入監執行,同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因其對所任職之綠暘景觀有限公司(下簡稱綠暘公司)負責人乙○○心有不滿,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3月
10日清晨天未亮時,前往新竹市東區科學○○○區○區○路○號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車場,竊取綠暘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廂型車得逞,嗣經乙○○於同日8時30分許發現前開廂型車失蹤,懷疑係甲○○所為,經再三詢問,甲○○仍否認開走該車,乙○○乃於同日16時35分許向警報案,經警於同日晚間約談甲○○,甲○○旋即坦認上情,並帶同警方前往新竹縣○○鎮○○里○○路○段○○○○巷○○號前停車場尋獲前開廂型車。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影本。
(五)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
(六)尋獲廂型車照片2張。
(七)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檢察官葉乃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玟君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