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60號聲請人 張天民 律師上訴人 陳建宏 被上訴人 吳瑞宗
陳乃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張天民律師」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上訴人委任為原審之訴訟代理人,而依法代理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未受上訴人委任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為此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是以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饒金鳳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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