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王建薇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智凱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所諭知之無罪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