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四號G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