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