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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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設立喪葬設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原告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 蔡豐徽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參加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設立喪葬設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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