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DANG.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越南國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本院依原告陳報之被告住、居所送達之訴訟文書,因「查無此地址」遭退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