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政 代理人 陳國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聖志 、 黃康月英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