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5號上訴人 薛榮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宥勳 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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