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111年度聲沒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文昆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75、8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文昆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75、8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粉末2包、碎塊狀1包,總毛重1.91公克,因鑑驗取用0.1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356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945號卷第102頁)2米白色結晶1包,總毛重16.769公克,因鑑驗取用0.014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為99.9%,純質淨重為16.163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2945號卷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