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游逸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795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逸翔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子字第7952號執行指揮書,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違公平、比例原則,請求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機會,重新量刑,俾早日重返社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
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子字第7952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則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確定判決既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依據法院確定裁判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㈡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受刑人係為請求法院重予量定較輕
之應執行刑,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故受刑人不服之對象乃係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定應執行刑裁判,顯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本身。至受刑人若不服上開定應執行刑確定判決,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處理之範圍。
㈢從而,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再
事爭執法院量刑之妥適性,顯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