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庚○○被告乙○被告己○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丙○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庚○○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己○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丙○、戊○○、庚○○、乙○、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訊問被告並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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