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黃秋本 法定代理人 蕭勝彥 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借款暨連帶保證契約係約定以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有兩造借據暨約定書附卷可稽。第查,原告之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號,是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轉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