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甲○○之胞弟即被告乙○○因涉有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共犯在逃,足認其有串證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已經坦承犯行,應無串證之虞;其母重度殘障,其弟開顱復健中,家庭為低收入戶,均賴被告照顧,被告應無逃亡之虞云云,而聲請將被告撤銷羈押。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及串證之虞,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正在審判中,尚有共犯在逃,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不宜開釋。據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