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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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奕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楚旻 間106年度訴字第5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07,000元,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454,91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61,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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