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吳冠廷 訴訟代理人 吳秀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錦銘吳錦淜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萬8,1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5,74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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