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閎(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06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加重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係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後,法定最重本刑即為有期徒刑4年6月,故本案被告另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行合議審判,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