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112年度偵字第22845號、第24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辛○○明知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緝犯行,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犯罪,而可預見將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南華路上之電信門市附近,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該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門號SIM卡後,即以該等門號作為收受驗證簡訊之手機門號而向附表一所示公司申請註冊會員,進而取得附表一所示電子支付帳戶及會員帳號,嗣該詐騙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附表一所示電子支付帳戶及會員帳號,而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二、三所示方式,詐騙戊○○、丁○○、己○○、乙○○、庚○○、甲○○、癸○○、壬○○、丙○○等9人(下稱戊○○等9人),致戊○○等9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三所示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電子支付帳戶。嗣因戊○○等9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卷第18頁),核與告訴人戊○○等9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電子支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GASH點數儲值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附表二、三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儲值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財產犯罪,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二部分)、幫助詐欺得利罪(附表三部分)。被告以一次提供附表一所示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戊○○等9人之財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尚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所示門號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至聲請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為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前開說明,尚有未妥,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相同,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是此罪名之變更,尚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對詐騙集團成員施以助力,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足以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通訊監理秩序,且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以附表一所示門號詐騙戊○○等9人,造成戊○○等9人蒙受財產損害,並致司法單位難以查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自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除告訴人癸○○所匯之5000元,乃因詐欺集團嗣以其他人頭帳戶匯款共3萬5500元至癸○○名下帳戶以作為取信之用(見警四卷第29、87頁),癸○○就此部分所受財產損害實際上因而獲得填補外,被告事後並未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提供4個門號之犯罪情節與手段、造成戊○○等9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財產價值(詳附表二、三所示),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對方一張門號有給伊200元等語(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卷第17頁),則被告本案提供4門號可取得之報酬為800元(計算式:200元×4=800元),此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伍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驗證日期申請註冊為會員之公司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會員帳號10000000000111年9月26日14時50分許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A電支帳戶)20000000000111年9月26日15時18分許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B電支帳戶)30000000000111年9月26日15時11分許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C電支帳戶)40000000000111年9月26日15時16分許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D電支帳戶)111年10月28日19時1分許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誤載為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會員帳號sleeseafpkit(聲請意旨誤載為bZ0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資料備註1告訴人戊○○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9時許,偽冒「中天快點購」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戊○○,佯稱:因購買物品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20時許4萬9987元(聲請意旨誤載為4萬4987元,應予更正)A電支帳戶通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一卷第35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2告訴人丁○○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5時44分許,偽冒「美安購物網站」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因須辦理第三方支付設定,避免遭後續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16時26分許3萬元B電支帳戶轉帳明細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1、33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6號3告訴人己○○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6時許,偽冒「pchome購物平台」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配合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以避免遭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16時16分許1萬3000元B電支帳戶轉帳明細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57至61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6號4告訴人乙○○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5時43分前某時許,偽冒「旋轉拍賣」客服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確認是否為人頭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15時47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43分許,應予更正)1萬6123元(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元,應予更正)B電支帳戶轉帳明細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73、77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6號5被害人庚○○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6時11分許前某時,偽冒「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因網購廠商誤設為批發商,需配合指示可關閉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其台新銀行網銀帳密、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安全碼,詐騙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即以玉山銀行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6000元撥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再於右列時間,自台新銀行帳戶以網銀轉出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聲請意旨誤載為庚○○依指示匯款,應予更正)。111年9月26日16時11分許1萬3966元B電支帳戶台新銀行對帳單、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帳戶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93至103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6號6告訴人癸○○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5日起,透過LINE暱稱「 何美蓮 」與癸○○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ebayAPP購買商品,刷滿20筆可返還本金及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7日17時23分許5000元D電支帳戶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四卷第81至85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8號7告訴人壬○○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前某時,偽冒消費者及LINE暱稱「 吳建國 」與壬○○聯繫,佯稱:因欲購買物品無法下單,需使用網路銀行開通協議業務,以解決APP下單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1萬123元(聲請意旨誤載為1萬10123元,應予更正)A電支帳戶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五卷第30、31頁)112年度偵字第24095號8告訴人丙○○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26日17時57分許前某時,透過臉書messenger暱稱「 任藝琳 」與丙○○聯繫,佯稱: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購買灌籃高手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26日18時2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7時57分許,應予更正)1萬元(聲請意旨誤載為9000元,應予更正)C電支帳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81至87頁)112年度偵字第22845號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購買時間/點數序號儲值時間/儲入帳號證據資料備註1甲○○詐騙集團於111年12月9日12時42分前某時,透過UT聊天室與甲○○聯繫,佯稱:依指示到超商購買2000元點數並拍照回傳,即可約見面性交易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後,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旋遭儲值到右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內(聲請意旨誤載為甲○○依指示匯款,應予更正)。111年12月9日12時56分許/GASH點數卡1000點(1點價值1元,序號0000000000)111年12月9日13時許/附表一編號4所示會員帳號sleeseafpkit電子發票證明聯、使用須知(顧客聯)(警三卷第45頁)112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