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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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8日│98年10月8日│9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41、1959│偵字第1941、1959│偵字第2073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7│98年度易字第737│99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7│98年度易字第737│99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4號││├────┼────────┼────────┼────────┤││判決│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99年3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41號│字第741號│字第844號│││(與編號2所示之│(與編號1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有│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75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7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754號││││├────┼────────┼────────┼────────┤││判決│99年6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