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古家豪 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古添水 被告 呂成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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