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69號原告 方藝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91元(包括積欠工資45萬2,591元、資遣費4萬6,000元、代墊費用9萬9,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除請求代墊費用9萬9,000元部分外均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884元【計算式:6,500-(452,591+46,000)/597,5912/36,500≒2,88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