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告兆美商號合夥人 李鴻仁
兆美商號合夥人 李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