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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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詮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國詮(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同年1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同年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112年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1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10號函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12號函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第9至16頁),揆上規定,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