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原告 游凱仁
(現另案借提寄押在法務部○○○○○○○○○○○) 詹芸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告 吳莚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