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容沛凡 附民被告 郭岳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