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 王寶家 即被告 法扶 律師 潘東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73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寶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嫌竊盜罪名而起訴,現於本院繫屬中(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73號),因本件係涉犯二起竊盜案件,若由同一法官審理,恐有不公平現象,為此,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審理云云。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或須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17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釋明本案承審法官與本案訴訟結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有具體事證足以懷疑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另觀諸該案承審法官於102年5月22日承辦本案後,即分別於102年6月13日、6月2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並認被告欠缺陳述能力,而將該案轉介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由該基金會之律師為被告辯護,且向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調取被告病歷,另對被告之精神狀態送請其庚醫院基隆分院鑑定,現正排定中,業據本院調閱上開102年度易字第273號卷宗查閱無誤,經核並無任何偏頗情事。本件聲請人徒以其主觀認知,未提出具體事證以為釋明,即逕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並未達到得使一般通常之人產生合理懷疑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之疑慮,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承審法官就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而造成審判不公平之情事,是故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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