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國民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四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公訴人係以案外人乙○○販賣毒品案件,被告甲○○先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及九十五年三月五日本院審理中,分別具結並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案外人乙○○有無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有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案外人 張奉榮 等情)為互異之證言,因認被告涉犯偽證罪嫌,而提起公訴。惟查前開案外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訴字第三○六號判決,就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則判決無罪在案,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四號)。惟依公訴人前開起訴事實關於案外人乙○○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先後二次證詞,究以何者為虛偽不實,足認構成偽證犯行,顯以前開案外人乙○○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是否成立為斷,準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案外人乙○○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