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
金庫)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鉦權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71年5月6日│200,000元│││負責人: 林金敦 ││││││)、林金敦、林││││││ 高淑華高楊戒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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