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三九號強盜案聲請併案審理,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