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台灣土地銀行南投分│94年9月10日│11,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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