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原告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明科 訴訟代理人 鄭再欽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
參加人 李旺生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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