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致都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