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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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訴人 葉松枝 被上訴人 吳昱慧
陳崧 交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