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21號上訴人 莊毓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