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宗麟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被告鍾銘杰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宗麟、鍾銘杰均自民國壹佰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駱宗麟、鍾銘杰因強盜等案件,於民國99年9月9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加重強盜罪及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均重大,犯行次數各為
4、5次,核各該罪法定本刑均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受此等重罪起訴,足以引起彼等強烈之逃亡動機,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已於99年12月28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2年6月、12年。被告2人經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彼等業經有罪判決,將來勢將入監服刑,逃亡動機當更強化,參彼等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經拘提到案之事實,亦有偵查卷附送達證書、99年8月17日偵訊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自明,是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均應從100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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